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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醫訊站 ▶育嬰 ▶聘請外籍家庭傭工 ▶入境處規例

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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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2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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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 主 因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傭 工 ) 而 須 繳 交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徵 款 ) 的 規 定 , 已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豁 免 徵 款 期 屆 滿 後 正 式 取 消 。

然 而 , 若 尚 有 徵 款 未 付 , 僱 主 仍 須 立 即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清 付 欠 款 。 僱 主 如 欠 繳 徵 款 , 入 境 處 會 把 這 項 不 良 紀 錄 列 為 考 慮 因 素 , 該 僱 主 或 會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被 視 為 不 合 資 格 從 外 地 聘 用 傭 工 。

根 據 現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 傭 工 可 獲 准 留 港 至 其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或 逗 留 至 終 止 合 約 日 起 計 兩 個 星 期 , 以 較 早 的 日 期 為 準 。 如 傭 工 申 請 轉 換 僱 主 , 傭 工 須 先 離 港 , 然 後 再 行 遞 交 簽 證 申 請 。

有 關 更 多 聘 請 傭 工 的 資 料 , 可 參 閱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 簡 便 指 南 ) [ID(C) 989] 或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指 南 [ID(C) 969] 。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 ID 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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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表

19/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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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家庭傭工遞交由同一僱主擔任保證人的延期逗留申請新安排的十大查詢

1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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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有 什 麼 新 的 安 排 ?

答 1: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起 , 入 境 事 務 處 推 出 新 措 施 方 便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遞 交 由 同 一 僱 主 擔 任 保 證 人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請 , 包 括 續 約 及 完 成 現 有 合 約 的 餘 下 期 間 。

首 先 , 這 類 申 請 可 於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八 星 期 內 遞 交 , 而 非 現 時 的 四 星 期 。

第 二 , 除 可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郵 遞 、 投 遞 方 式 或 經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在 新 安 排 下 , 申 請 人 一 般 將 於 入 境 處 收 妥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獲 發 信 通 知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第 三 , 這 類 申 請 不 再 需 要 遞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舊 的 僱 傭 合 約 ( ID 407 ) ;
  2.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及
  3. 僱 主 的 經 濟 狀 況 及 住 址 證 明 ( 但 須 聲 明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不 少 於 港 幣 15, 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傭 工 計 算 ) , 以 及 住 址 資 料 與 舊 合 約 所 提 供 的 相 同 ) 。

問 2:如 我 選 擇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我 應 該 在 網 上 填 表 還 是 先 下 載 有 關 表 格 , 填 妥 後 再 上 載 ?

答 2: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前 , 請 先 下 載 表 格 , 並 由 申 請 人 及 / 或 保 證 人 ( 如 適 用 ) 簽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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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明

17/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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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只 可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合 約 ) ( ID407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居 住 及 全 職 料 理 家 務 和 照 顧 合 約 內 訂 明 數 目 的 家 庭 成 員 。 合 約 第 4 ( a ) 條 列 明 , 傭 工 只 能 根 據 合 約 附 錄 的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為 僱 主 料 理 家 務 。 合 約 第 4 ( b ) 條 規 定 , 傭 工 不 得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其 他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僱 主 亦 不 得 著 令 傭 工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包 括 兼 職 家 務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c ) 條 亦 清 楚 指 出 , 合 約 第 4 ( a ) 及 4 ( b ) 條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傭 工 來 港 履 行 合 約 時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並 清 楚 訂 明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可 導 致 該 傭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 2 )現 行 政 策 旨 在 平 衡 外 傭 、 僱 主 和 公 眾 人 士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假 如 僱 主 有 權 指 派 外 傭 擔 任 家 務 職 責 以 外 的 職 務 或 到 其 他 處 所 為 他 人 工 作 , 便 會 對 外 傭 不 公 平 。 此 舉 亦 會 剝 奪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就 業 機 會 , 因 為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可 隨 時 兼 職 執 行 料 理 家 務 的 工 作 。 至 於 僱 主 方 面 , 現 時 聘 用 外 傭 的 安 排 相 當 簡 單 方 便 , 假 若 沒 有 提 供 上 文 第 ( 1 ) 點 所 規 定 的 保 障 , 這 些 安 排 可 能 需 要 收 緊 。 僱 主 亦 可 選 擇 僱 用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 因 為 他 們 可 以 更 有 彈 性 地 執 行 不 同 性 質 的 職 務 及 / 或 在 不 同 地 點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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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資格準則

17/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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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誰 有 資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市 民 如 何 得 知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準 則 ?

答 1: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準 則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有 經 濟 能 力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已 與 準 傭 工 簽 訂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指 明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
只 要 求 準 傭 工 履 行 家 庭 職 務 ;
在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的 合 約 期 內 , 不 會 容 許 或 要 求 準 傭 工 為 他 人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給 予 傭 工 的 薪 金 不 少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公 布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
只 讓 傭 工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地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須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
須 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而 他 / 她 本 人 與 準 傭 工 的 真 正 目 的 亦 並 無 疑 問 ;
在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方 面 並 無 不 良 記 錄 。
資 格 準 則 詳 載 於 《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指 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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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17/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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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申 請 書 應 連 同 什 麼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 才 能 確 保 入 境 處 會 接 受 我 的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

答 3:你 須 確 保 已 填 妥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書 和 入 境 簽 證 申 請 書 , 並 夾 附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已 填 妥 的 合 約 ( 若 有 需 要 , 應 由 有 關 的 領 事 館 公 證 作 實 ) 。 如 上 述 兩 份 申 請 書 缺 少 任 何 一 份 , 又 或 欠 交 任 何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處 都 會 退 回 申 請 書 , 直 至 僱 主 重 新 遞 交 全 部 申 請 書 和 所 需 的 文 件 後 , 才 會 處 理 申 請 。


問 4:怎 樣 才 可 確 定 入 境 處 已 接 獲 我 的 申 請 ?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把 認 收 通 知 信 寄 給 你 。 另 外 , 你 也 可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書 , 入 境 處 會 把 信 封 上 的 郵 戳 日 期 當 作 申 請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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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 ....?

17/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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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8:如 果 本 人 欲 聘 請 一 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現 時 支 付 外 籍 傭 工 的 最 低 工 資 是 多 少 ?

答 8: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會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支 付 外 籍 傭 工 的 最 低 工 資 ; 而 當 局 作 出 修 改 或 維 持 有 關 工 資 數 額 的 決 定 時 , 會 向 公 眾 發 佈 有 關 消 息 。 有 關 現 時 支 付 外 籍 傭 工 的 最 低 工 資 的 資 料 , 可 參 閱 以 下 勞 工 處 的 網 頁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FDHguide.pdf (PDF 格 式 文 件)

問 9:我 可 否 和 外 傭 協 議 , 以 低 於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的 薪 金 僱 用 他 / 她 嗎 ?

答 9:不 可 以 。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 本 地 僱 主 聘 用 外 傭 , 必 須 支 付 不 低 於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的 金 額 。 為 配 合 這 項 政 策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不 會 批 准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訂 明 工 資 低 於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的 外 傭 入 境 。 僱 主 簽 署 訂 明 工 資 為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或 以 上 金 額 的 合 約 後 , 不 得 其 後 與 外 傭 協 議 , 向 他 / 她 支 付 比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更 低 的 工 資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7 章 ) , 如 僱 主 向 外 傭 低 付 工 資 而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350,000 元 和 入 獄 三 年 。 此 外 , 僱 主 同 時 亦 犯 了 向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作 虛 假 申 述 和 串 謀 詐 騙 等 嚴 重 罪 行 。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 任 何 人 作 虛 假 申 述 而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150,000 元 和 入 獄 14 年 。 任 何 人 干 犯 串 謀 行 騙 罪 行 而 一 經 定 罪 ( 根 據 普 通 法 和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罰 則 ) , 可 判 處 入 獄 1 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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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終止合約的僱傭權利與義務

17/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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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1:我 可 遁 甚 麼 途 徑 得 到 更 多 有 關 身 為 外 傭 僱 主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的 資 料 ?

答 11: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一 份 "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實 用 指 南 -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須 知 " (PDF 格 式 文 件) , 內 容 包 括 解 答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一 些 經 常 提 出 的 問 題 ,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資 、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 醫 療 和 疾 病 津 貼 、 生 育 保 障 、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傭 保 障 、 終 止 合 約 、 機 票 、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等 資 料 。 該 指 南 備 有 英 文 、 中 文 、 印 尼 文 、 菲 律 賓 文 及 泰 文 版 本 , 可 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問 12: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 407) , 我 需 償 還 我 的 傭 工 哪 些 費 用 ?

答 12: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 407) 第 8 條 , 僱 主 應 負 責 外 傭 離 開 其 原 居 地 及 進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費 用 , 包 括 體 格 檢 驗 費 、 簽 證 費 、 保 險 費 、 有 關 領 事 館 的 核 實 費 用 、 行 政 費 用 或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徵 收 的 類 似 費 用 。 如 外 傭 已 繳 付 以 上 費 用 , 僱 主 在 傭 工 出 示 相 關 的 收 據 或 付 款 證 明 文 件 時 , 須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予 傭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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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限制

17/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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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4: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什 麼 僱 用 限 制 ?

答 14: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獲 許 來 港 ,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合 約 ) ( ID407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全 職 為 指 定 的 僱 主 執 行 家 務 。 合 約 第 4 ( a ) 條 列 明 , 傭 工 只 能 為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料 理 家 務 , 僱 主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許 傭 工 進 行 任 何 非 家 務 的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b ) 條 亦 規 定 , 傭 工 不 得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包 括 兼 職 家 務 工 作 。 僱 主 亦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許 傭 工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擔 任 任 何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c ) 條 列 明 , 合 約 第 4 ( a ) 及 4 ( b ) 條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傭 工 來 港 履 行 合 約 時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並 訂 明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可 導 致 該 傭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問 15:我 擁 有 兩 個 居 所 並 一 直 交 替 地 居 住 。 我 可 否 在 標 準 合 約 內 填 寫 兩 個 地 址 ?

答 15:不 可 以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3 條 列 明 ,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合 約 第 4 ( a ) 條 並 列 明 , 外 傭 只 可 執 行 合 約 附 錄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所 載 的 家 務 。 僱 主 住 址 是 指 在 一 個 地 點 的 單 一 居 所 , 因 此 僱 主 不 可 在 合 約 內 填 寫 其 他 住 址 。 請 同 時 參 閱 上 文 " 一 般 說 明 " 第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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