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4: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什 麼 僱 用 限 制 ? 答 14: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獲 許 來 港 ,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合 約 ) ( ID407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全 職 為 指 定 的 僱 主 執 行 家 務 。 合 約 第 4 ( a ) 條 列 明 , 傭 工 只 能 為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料 理 家 務 , 僱 主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許 傭 工 進 行 任 何 非 家 務 的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b ) 條 亦 規 定 , 傭 工 不 得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包 括 兼 職 家 務 工 作 。 僱 主 亦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許 傭 工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擔 任 任 何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c ) 條 列 明 , 合 約 第 4 ( a ) 及 4 ( b ) 條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傭 工 來 港 履 行 合 約 時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並 訂 明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可 導 致 該 傭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問 15:我 擁 有 兩 個 居 所 並 一 直 交 替 地 居 住 。 我 可 否 在 標 準 合 約 內 填 寫 兩 個 地 址 ? 答 15:不 可 以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3 條 列 明 ,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合 約 第 4 ( a ) 條 並 列 明 , 外 傭 只 可 執 行 合 約 附 錄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所 載 的 家 務 。 僱 主 住 址 是 指 在 一 個 地 點 的 單 一 居 所 , 因 此 僱 主 不 可 在 合 約 內 填 寫 其 他 住 址 。 請 同 時 參 閱 上 文 " 一 般 說 明 " 第 2 點。 問 16:我 可 否 要 求 外 傭 在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 例 如 購 買 日 用 品 、 洗 車 、 接 送 孩 子 上 下 課 、 當 我 一 家 人 在 食 肆 或 親 友 家 中 用 膳 時 照 料 孩 子 ?
答 16:可 以 。 前 往 街 巿 、 洗 車 、 把 食 物 或 個 人 物 品 送 往 僱 主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給 僱 主 或 他 的 家 人 ( 在 同 一 住 所 居 住 的 成 員 ) 等 均 被 視 為 家 務 職 責 。 請 同 時 參 閱 上 文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及 第 4 點。 問 17:我 聘 用 外 傭 照 顧 全 時 間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並 需 經 常 照 顧 的 年 長 父 母 。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傭 白 天 到 安 老 院 照 顧 我 的 父 母 , 晚 上 則 回 我 的 住 所 休 息 ? 答 17:不 可 以 。 外 傭 只 可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3 條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執 行 家 務 。 指 派 外 傭 到 安 老 院 工 作 不 能 視 作 真 正 的 家 務 工 作 , 因 此 不 在 允 許 之 列 。 雖 然 如 此 , 單 單 為 同 住 一 起 而 暫 時 住 院 的 家 人 送 食 物 或 日 用 品 , 不 會 受 到 執 法 機 關 的 干 預 。 問 18:我 的 家 人 將 會 在 假 期 內 到 內 地 或 海 外 旅 遊 。 我 可 否 攜 同 外 傭 同 行 , 協 助 照 顧 子 女 或 年 長 家 人 ? 答 18:請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5 點。 問 19:外 傭 休 假 時 , 我 可 否 僱 用 別 人 的 外 傭 為 我 兼 職 工 作 , 擔 任 替 工 ? 答 19:不 可 以 。 外 傭 獲 許 來 港 , 為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工 作 。 他 / 她 在 未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 不 得 由 其 他 僱 主 僱 用 。 外 傭 休 假 時 , 你 可 以 考 慮 僱 用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 勞 工 處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招 聘 熱 線 為 2503 3377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計 劃 「 樂 活 一 站 」 熱 線 為 182 182 。 問 20:我 可 否 容 許 外 傭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 答 20:不 可 以 。 外 傭 只 可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的 合 約 僱 主 工 作 。 假 如 你 的 外 傭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未 經 許 可 的 工 作 , 即 違 反 了 對 其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和 被 遣 送 離 境 , 而 入 境 處 亦 會 嚴 格 審 核 他 / 她 日 後 的 工 作 申 請 。 任 何 人 士 如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可 能 會 遭 受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和 入 獄 兩 年 。 問 21:由 於 我 被 派 往 外 地 工 作 三 年 , 我 與 家 人 ( 妻 子 和 孩 子 ) 將 會 移 居 外 地 , 我 可 否 申 請 把 外 傭 的 合 約 地 址 更 改 為 父 母 的 住 址 ? 例 如 三 個 月 的 臨 時 安 排 又 如 何 ? 答 21:外 傭 獲 許 來 港 ,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擔 任 全 職 工 作 ,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均 在 香 港 執 行 及 受 香 港 法 例 所 規 管 , 特 別 是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及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第 2 8 2 章 ) 。 如 僱 主 已 遷 離 香 港 , 入 境 處 不 會 允 許 更 改 合 約 地 址 的 要 求 。 假 如 你 希 望 外 傭 繼 續 為 你 的 父 母 工 作 , 便 應 安 排 由 你 的 父 母 與 外 傭 訂 立 新 合 約 , 並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交 轉 換 僱 主 的 申 請 。 倘 若 是 臨 時 安 排 , 你 與 外 傭 必 須 就 他 / 她 是 否 同 意 陪 同 你 到 海 外 , 或 在 你 離 港 期 間 繼 續 留 在 合 約 列 明 的 地 址 料 理 你 的 住 所 / 家 庭 達 成 協 議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5 點 。 問 22:我 的 父 母 已 退 休 , 不 是 跟 我 同 住 。 我 想 聘 請 外 傭 在 他 們 的 家 照 顧 他 們 。 由 於 父 母 沒 有 收 入 / 足 夠 資 產 , 我 可 否 與 外 傭 訂 立 合 約 , 在 我 的 父 母 家 工 作 ? 這 樣 的 話 , 僱 傭 合 約 上 訂 明 的 地 址 不 是 我 的 地 址 , 可 以 嗎 ? 答 22:不 可 以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3 條 列 明 , 外 傭 須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一 般 來 說 , 如 年 長 父 母 申 請 聘 用 外 傭 , 入 境 處 可 考 慮 接 受 由 其 子 女 提 供 經 濟 證 明 , 以 支 持 這 項 申 請 。 如 果 父 母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有 理 據 支 持 的 原 因 , 未 能 擔 任 僱 主 , 其 子 女 應 說 明 有 關 的 特 殊 情 況 , 並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個 案 的 情 況 處 理 。 問 23:我 跟 父 母 和 子 女 同 住 。 最 近 , 母 親 因 病 入 院 兩 星 期 。 我 可 以 吩 咐 外 傭 到 醫 院 照 顧 母 親 嗎 ? 答 23:請 參 考 " 答 17" 。 一 般 來 說 , 你 吩 咐 外 傭 帶 所 需 的 日 用 品 到 醫 院 探 望 母 親 是 可 以 的 。 然 而 , 外 傭 並 無 合 約 責 任 長 期 照 顧 在 醫 院 的 病 人 。 假 如 外 傭 在 醫 院 擔 任 這 類 額 外 職 責 時 受 傷 , 僱 主 本 人 亦 可 能 要 面 對 僱 員 補 償 或 普 通 法 索 償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標 準 的 保 險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不 一 定 適 用 。 問 24:我 本 來 是 與 丈 夫 、 家 翁 、 家 姑 和 子 女 一 同 居 住 的 。 家 姑 是 外 傭 的 僱 主 。 家 翁 和 家 姑 快 將 搬 到 隔 鄰 大 廈 的 單 位 , 而 外 傭 會 與 家 姑 同 住 。 家 姑 可 否 吩 咐 外 傭 定 期 ( 例 如 一 星 期 兩 次 ) 替 我 的 單 位 進 行 打 掃 ? 答 24:不 可 以 。 如 僱 主 已 遷 往 新 住 址 , 他 / 她 應 按 照 合 約 第 1 5 ( b ) 和 ( c ) 條 通 知 入 境 處 已 更 改 的 資 料 。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或 容 許 外 傭 在 合 約 地 址 以 外 的 處 所 料 理 家 務 , 即 使 該 處 所 亦 為 同 一 僱 主 的 物 業 。 違 例 者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 而 一 經 定 罪 , 可 被 判 罰 款 50,000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協 助 及 教 唆 者 的 罰 則 亦 相 同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2 點 。 問 25:接 上 文 " 問 題 24 " , 假 如 我 家 姑 的 外 傭 不 可 以 在 我 的 住 所 工 作 , 我 們 往 家 姑 的 家 或 在 那 兒 吃 飯 時 , 外 傭 可 以 為 我 們 服 務 嗎 ? 答 25:外 傭 在 合 約 地 址 招 呼 僱 主 的 親 友 等 人 客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 這 是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訂 明 的 家 務 所 附 帶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及 第 4 點 。 問 26:我 可 否 要 求 外 傭 為 我 按 摩 , 作 為 其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 答 26:一 般 來 說 , 由 於 按 摩 通 常 不 被 視 為 家 務 職 責 , 因 此 外 傭 沒 有 合 約 責 任 為 僱 主 按 摩 。 然 而 , 外 傭 幫 助 僱 主 的 殘 障 或 癱 瘓 的 父 母 定 期 運 動 四 肢 , 作 為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的 家 務 職 責 , 則 是 容 許 的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和 第 4 點 。 問 27:假 如 僱 主 要 求 外 傭 清 潔 房 子 , 但 卻 不 是 僱 傭 合 約 上 載 明 的 地 址 , 外 傭 應 怎 樣 做 ? 答 27:外 傭 應 只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上 的 地 址 , 為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處 理 家 務 。 外 傭 應 這 樣 告 訴 僱 主 , 並 拒 絕 處 理 這 類 職 務 。 如 僱 主 堅 持 這 要 求 , 外 傭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求 助 。 問 28:若 外 傭 懷 孕 , 她 可 否 拒 絕 僱 主 的 要 求 而 不 從 事 粗 重 工 作 , 如 搬 運 重 型 傢 具 、 整 理 兩 格 床 的 上 格 等 ? 答 28:我 們 建 議 外 傭 與 僱 主 商 討 , 以 便 就 懷 孕 期 間 可 從 事 的 家 務 種 類 達 成 共 識 。 請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6 點 。 如 有 需 要 , 外 傭 亦 可 到 勞 工 處 諮 詢 與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7 章 ) 有 關 事 項 的 意 見 。 問 29:外 傭 可 否 與 僱 主 分 開 居 住 ? 答 29:不 可 以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3 條 , 外 傭 必 須 在 僱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僱 主 須 按 照 僱 傭 合 約 中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內 訂 明 的 標 準 , 為 外 傭 提 供 免 費 住 宿 。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讓 傭 工 在 外 住 宿 的 僱 主 , 只 要 繼 續 僱 用 傭 工 , 且 未 曾 中 斷 超 過 六 個 月 , 便 可 繼 續 讓 傭 工 在 外 住 宿 。 ) 問 30:外 傭 可 否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從 事 兼 職 僱 傭 工 作 ? 答 30:不 可 以 。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 除 了 外 傭 的 簽 證 上 載 明 的 僱 主 以 外 , 外 傭 替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即 屬 違 法 。 外 傭 會 受 到 檢 控 , 並 會 因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而 被 遣 送 離 境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0,00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若 外 傭 因 此 被 遣 送 離 境 , 日 後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時 會 受 到 嚴 格 審 查 。 問 31:本 人 為 一 名 商 人 , 每 星 期 都 會 邀 請 業 務 上 的 朋 友 / 員 工 到 家 中 聯 誼 兩 三 次 。 我 的 外 傭 除 了 要 準 備 茶 點 、 飲 品 和 食 物 外 , 還 要 招 呼 客 人 。 這 樣 做 是 否 合 法 ? 答 31:只 要 這 類 工 作 是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中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第 5 項 列 明 的 真 正 或 附 帶 的 家 務 工 作 , 便 不 算 違 法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和 第 4 點 及 " 答 25 " 。 問 32:若 僱 主 身 故 , 外 傭 可 否 繼 續 為 僱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工 作 , 直 至 合 約 期 滿 為 止 ? 答 32:僱 主 身 故 當 日 , 合 約 亦 告 無 效 。 外 傭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並 於 兩 星 期 內 離 開 香 港 。 若 外 傭 希 望 為 僱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工 作 ,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後 兩 星 期 內 遞 交 由 僱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作 擔 保 的 更 改 僱 主 申 請 。 入 境 處 會 迅 速 處 理 此 類 申 請 。 問 33:本 人 子 女 的 同 學 是 我 們 鄰 居 。 有 時 , 他 們 的 母 親 / 外 傭 如 果 沒 有 空 , 我 會 吩 咐 我 的 外 傭 帶 他 們 上 學 。 這 樣 做 會 否 違 法 ? 答 33:僱 主 不 應 要 求 或 容 許 外 傭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 而 外 傭 亦 無 合 約 責 任 要 服 從 指 示 , 幫 助 僱 主 的 鄰 居 。 然 而 , 就 上 述 情 況 及 有 關 幫 助 的 性 質 而 言 , 若 外 傭 出 於 自 願 及 善 意 向 鄰 居 提 供 協 助 , 則 執 法 機 關 不 會 作 出 干 預 。 ****** 資料引自入境處 : http://www.immd.gov.hk/tc/faq/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restrictions_on_de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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