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誰 有 資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市 民 如 何 得 知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準 則 ? 答 1: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準 則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有 經 濟 能 力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已 與 準 傭 工 簽 訂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指 明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 只 要 求 準 傭 工 履 行 家 庭 職 務 ; 在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的 合 約 期 內 , 不 會 容 許 或 要 求 準 傭 工 為 他 人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給 予 傭 工 的 薪 金 不 少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公 布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 只 讓 傭 工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地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須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 須 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而 他 / 她 本 人 與 準 傭 工 的 真 正 目 的 亦 並 無 疑 問 ; 在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方 面 並 無 不 良 記 錄 。 資 格 準 則 詳 載 於 《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指 南 》 。 問 2:誰 負 責 評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合 資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答 2: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負 責 根 據 指 南 所 載 的 資 格 準 則 , 評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合 資 格 。 被 評 為 不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循 書 面 通 知 所 述 的 渠 道 要 求 重 新 評 審 。 ****** 資料引自入境處 : http://www.immd.gov.hk/tc/faq/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eligibility_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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