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網頁 : 除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貓 狗 輸 入 本 港 (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 。 有 關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眾 衛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規 例 》 , 由 本 署 負 責 執 行 。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 , 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傳 入 。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AF240 ) ( PDF 格 式 ) 。 表 格 可 以 下 載 使 用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852) 2708 8885 以 傳 真 或 致 電(852) 1823 索 取 。 PDF 格 式 的 文 件 需 用 Adobe ( R ) Acrobat ( R ) Reader 軟 件 開 啟 ; 該 軟 件 可 在 http : //www.adobe.com 免 費 下 載 。 簽 證 費 用 :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432 元 , 其 後 每 頭 動 物 為 102 元 。 本 港 申 請 人 可 用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或 以 電 子 繳 費 方 式 付 款 , 關 於 電 子 繳 費 的 詳 情 , 請 電 (852) 2150 7065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 海 外 的 申 請 可 用 銀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須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遞 交 表 格 地 點 :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分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簽 證 費 當 天 起 至 發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圖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並 盡 早 替 寵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許 可 證 的 發 送 方 式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海 外 申 請 方 法 為 方 便 及 加 快 處 理 外 地 急 件 , 申 請 人 可 委 託 在 香 港 的 親 友 或 運 輸 機 構 代 為 申 請 。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6 個 月 , 但 只 可 付 運 動 物 一 次 。 動 物 必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輸 入 香 港 。 從 第 一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從 英 國 , 愛 爾 蘭 , 澳 洲 , 紐 西 蘭 , 斐 濟 , 夏 威 夷 ,日 本 直 接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能 履 行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全 部 條 款 , 通 常 可 免 接 受 檢 疫 。 請 參 閱 特 別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01v01 號( PDF 格 式 ) 。 從 第 一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抵 港 時 須 附 同 表 一 ( 表 格 編 號 : G102a ) ( PDF 格 式 ) 所 列 明 的 證 書 。 為 便 利 正 確 的 證 明 , 填 寫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時 務 請 使 用 本 署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VC-DC1 ) ( PDF 格 式 ) 。本 證 明 書 專 用 於 從 以 上 7 個 國 家/地 方 ( 第 一 組 ) 進 口 香 港 的 貓 狗 申 報 動 物 健 康 之 用 。 從 第 二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從 下 列 39 個 國 家/地 方 直 接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能 履 行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全 部 條 款 , 通 常 可 免 接 受 檢 疫 。 請 參 閱 特 別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02v01 號 ( PDF 格 式 ) 。 由 於 此 等 國 家 /地 方 的 狂 犬 病 疫 區 情 況 及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轉 變 , 下 表 可 隨 時 修 訂 。 奧 地 利 ; 巴 哈 馬 ; 巴 林 ; 比 利 時 ; 百 慕 達 ; 汶 萊 ; 加 拿 大 ; 開 曼 群 島 ; 塞 浦 路 斯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直 布 羅 陀 ; 關 島 ; 冰 島 ; 意 大 利 ; 牙 買 加 ; 盧 森 堡 ; 馬 來 西 亞 ; 馬 爾 代 夫 群 島 ; 馬 耳 他 ; 毛 里 求 斯 ; 挪 威 ;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 巴 布 亞 新 畿 內 亞 ; 葡 萄 牙 ; 塞 舌 爾 ; 新 加 坡 ; 所 羅 門 群 島 南 非 ; 西 班 牙 ; 瑞 典 ; 瑞 士 ; 荷 蘭 ; 台 灣 ; 美 國 ( 本 土 ) ; 瓦 努 阿 圖 ; 維 爾 京 群 島 從 第 二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抵 港 時 須 附 同 表 二 ( 表 格 編 號 : G102b ) ( PDF 格 式 ) 所 列 明 的 證 書 。 為 便 利 正 確 的 證 明 , 填 寫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時 務 請 使 用 本 署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VC-DC2 ) ( PDF 格 式 ) 。 本 證 明 書 專 用 於 從 以 上 39 個 國 家/地 方 ( 第 二 組 ) 進 口 香 港 的 貓 狗 申 報 動 物 健 康 之 用 。 從 第 三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從 第 一 、 二 組 以 外 的 其 他 國 家/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須 在 本 署 轄 下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至 少 為 期 4 個 月 檢 疫 。為 免 將 疾 病 傳 染 給 其 他 檢 疫 中 的 貓 狗 ,本 署 規 定 貓 狗 在 抵 港 前 必 須 曾 接 受 全 面 的 防 疫 注 射 ,以 確 保 貓 狗 有 足 夠 的 抗 體 及 不 會 散 播 病 原 體 。詳 情 請 參 閱 特 別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03v01 號 ( PDF 格 式 ) 及 全 面 防 疫 注 射 指 引( 表 格 編 號 ﹕ G122 )( PDF 格 式 )。 從 第 三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抵 港 時 須 附 同 表 三 ( 表 格 編 號 : G102c ) ( PDF 格 式 ) 所 列 明 的 證 書 。 由 於 市 民 對 政 府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檢 疫 設 施 的 需 求 時 有 增 減 , 為 免 你 進 口 有 關 貓 狗 的 計 劃 有 所 延 誤 , 請 盡 早 填 妥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PC100 ) ( PDF 格 式 ) 為 你 的 貓 狗 預 約 檢 疫 設 施 。 本 署 建 議 你 提 早 三 個 月 預 約 排 期 。 從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貓 狗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入 口 許 可 證 。貓 狗 於 抵 港 後 須 接 受 檢 疫 四 個 月。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表 格 編 號﹕AF301 及 表 格 編 號﹕PC100 )( PDF 格 式 )及 遵 從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05v01 號( PDF 格 式 )。入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 為 便 利 正 確 的 證 明 , 填 寫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時 務 請 使 用 本 署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VC-DC3 ) ( PDF 格 式 ) 。本 證 明 書 專 用 於 從 第 三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香 港 的 貓 狗 申 報 動 物 健 康 之 用 。 經 香 港 轉 口 的 貓 狗 從 外 地 經 香 港 轉 運 的 貓 狗 (轉 機 或 改 變 運 送 方 式),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貓 狗 經 港 轉 運 。倘 若 該 動 物 在 港 期 間 停 留 在 原 來 的 交 通 工 具 內 , 則 不 須 領 有 特 別 許 可 證 , 但 入 口 者 仍 須 遵 照 目 的 地 國 家/地 方 的 入 口 條 款 。 經 港 轉 口 貓 狗 須 附 同 表 四 ( 表 格 編 號 : G102d ) ( PDF 格 式 )所 列 明 的 證 書 ,並 請 參 閱 特 別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10v01 號 ( PDF 格 式 ) 。 從 中 國 大 陸 經 香 港 轉 口 到 海 外 的 貓 狗 ,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入 口 許 可 證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表 格 編 號﹕AF301)( PDF 格 式 )及 遵 從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11v01 號( PDF 格 式 )。入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 請 留 意 本 署 發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分 為 正 副 兩 份 ,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的 寵 物 。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 或 會 要 求 動 物 主 人 出 示 許 可 證 副 本 ( 黃 色 )。 除 非 已 獲 本 署 批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入 口 許 可 證 ,否 則 切 勿 安 排 寵 物 付 運 。 已 離 開 香 港 的 寵 物 ,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同 樣 的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寵 物 帶 回 本 港 ,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從 第 一 、 二 及 第 三 組 國 家/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本 署 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6 個 月 或 將 動 物 遣 返 來 源 地 , 費 用 由 入 口 者 負 責 。 如 要 索 取 航 空 公 司 證 明 書 (機 長 誓 章) ,請 下 載 自 表 格 (表 格 編號:PC101) ( PDF 格 式 ) 進 口 傷 殘 人 士 輔 助 犬 的 特 別 安 排 傷 殘 人 士 輔 助 犬 ( DAD ) 可 定 義 為 一 種 已 接 受 過 訓 練 的 犬 隻 , 專 門 輔 助 身 體 有 殘 疾 的 人 士 以 便 能 較 獨 立 地 生 活 。 輔 助 犬 的 特 性 是 勤 力 、 具 服 從 性 及 沒 有 攻 擊 性 。 輔 助 犬 有 良 好 的 防 疫 注 射 紀 錄 及 定 期 由 獸 醫 監 察 健 康 狀 況 以 確 保 牠 們 能 抵 抗 各 種 主 要 傳 染 病 。 因 此 , 本 署 已 推 出 新 措 施 方 便 傷 殘 人 士 申 請 從 外 地 進 口 輔 助 犬 。 只 要 通 過 一 次 血 液 測 試 證 實 有 足 夠 狂 犬 病 抗 體 就 可 豁 免 在 港 接 受 檢 疫 及 須 於 離 境 前 在 出 口 國 家/地 方 住 滿 6 個 月 的 規 定 ,而 血 液 測 試 必 須 在 出 口 前 至 少 6 個 月 進 行。 此 項 措 施 適 用 於 從 任 何 國 家/地 方 出 口 的 輔 助 犬 。 申 請 進 口 輔 助 犬 時 須 向 本 署 繳 交 特 別 許 可 證 費 用 及 遞 交 以 下 文 件 : 已 填 妥 之 申 請 表 – 表 格 編 號 : AF240 ( PDF 格 式 ) 已 填 妥 之 聲 明 書 – 表 格 編 號 : PC102 ( PDF 格 式 ) 輔 助 犬 證 明 書 – 由 官 方 認 可 機 構 簽 發 以 證 明 該 動 物 是 合 資 格 的 輔 助 犬 狂 犬 病 抗 體 血 液 測 試 報 告 已 填 妥 之 補 充 證 書 – 表 格 編 號 :PC103 或 PC104 ( PDF 格 式 ) 防 疫 注 射 證 明 傷 殘 人 士 輔 助 犬 進 口 香 港 前 需 要 事 先 在 海 外 辦 理 的 證 明 書 已 綜 合 於 表 五 ( 表 格 編 號 : G102e ) ( PDF 格 式 ) 和 詳 列 於 許 可 證 條 款 第 DC-13 號( PDF 格 式 ) 中 。 為 便 利 正 確 的 證 明 , 填 寫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時 務 請 使 用 本 署 提 供 的 表 格 ( 表 格 編 號 : VC-dad ) ( PDF 格 式 ) 。 狂 犬 病 抗 體 血 液 測 試 的 詳 細 資 料 可 參 閱 狂 犬 病 抗 體 測 試 注 意 事 項 ( 表 格 編 號 : G113 ) ( PDF 格 式 ) 如 想 將 傷 殘 人 士 輔 助 犬 寄 載 於 航 機 客 艙 內 ,請 預 先 得 到 本 署 批 准 。運 送 前 ,請 先 向 本 署 查 詢 申 請 有 關 批 准 事 宜 。 進 口 / 轉 口 救 援 犬 的 特 別 安 排 救 援 犬 幫 助 在 災 難 中 搜 索 生 還 者 , 如 能 迅 速 將 救 援 犬 運 往 災 難 現 場 可 大 大 提 高 尋 獲 生 還 者 的 機 會 。 由 於 救 援 犬 的 健 康 都 會 有 合 資 格 的 獸 醫 緊 密 照 顧 , 因 此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對 於 救 援 犬 的 進 口 / 轉 口 採 取 較 簡 化 的 程 序 。 如 救 援 犬 受 召 進 入 香 港 進 行 救 援 工 作 , 只 須 事 前 申 領 一 張 特 別 許 可 證 , 本 署 會 豁 免 該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 在 救 援 犬 抵 港 時 出 示 由 有 關 機 構 所 簽 發 的 救 援 犬 證 明 書 及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 包 括 已 接 受 狂 犬 病 及 其 他 狗 隻 主 要 傳 染 病 疫 苗 注 射 證 明 ) , 該 救 援 犬 則 可 獲 豁 免 檢 疫 。 如 救 援 犬 經 香 港 轉 口 , 期 間 一 直 停 留 在 同 一 飛 機 上 是 不 需 要 申 領 特 別 許 可 證 。 如 救 援 犬 需 於 停 留 香 港 期 間 轉 乘 另 一 架 飛 機 , 則 須 於 事 先 申 領 特 別 許 可 證 而 費 用 將 會 被 豁 免 。 至 於 在 港 轉 口 期 間 如 需 停 留 多 於 24 小 時 , 該 犬 隻 須 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機 場 動 物 居 留 所 暫 受 托 管 , 本 署 會 豁 免 其 托 管 費 用 。 查 詢 1823 電 話 中 心 - 電 話 : (852) 1823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http://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_ipab/qua_ie_ipab_idc/qua_ie_ipab_idc.html
0 評論
發表回覆。 |
|
|
|
關於本站 |
關於站長謝謝查詢,稍後補充 !
|
聯絡我們 |
|
站長區 |
Copyright © 2013 醫訊站 Clinic24HK.Com. 版權所有 (欄位「醫療組織介紹」及其他連結版面資料除外) 歡迎轉載 (唯必須註明「資料引自 - 醫訊站: http://www.clinic24hk.com」+ 按此留言告知,敬請備悉,謝謝合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