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若與外傭簽定新的標準僱傭合約,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何?答1: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920,於2012年9月20日生效。該「規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在2012年9月20日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
至於在2012年9月19日或以前按當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3,740元簽署的合約,如果在2012年10月17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該處亦會按所述工資條款處理有關申請。這項安排可讓僱主有充足時間將已在2012年9月19日或以前所簽署的合約送抵入境處處理。 問3: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須支付甚麼款項給外傭?
答3: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包括: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問4: 僱主終止外傭的合約時,應如何計算年假給外傭? 答4: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外傭僱主須向外傭支付工資,以代替其每工作滿12個月可享有但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的一段時間)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外傭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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