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41:假 如 我 和 外 傭 的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 我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嗎 ? 答 41:你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1 2 條 訂 明 , 假 如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 僱 主 和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內 ,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交 書 面 通 知 , 亦 須 將 對 方 作 出 的 關 於 終 止 合 約 的 書 面 確 認 的 副 本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在 書 面 通 知 上 必 需 載 明 確 實 的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 其 他 資 料 如 終 止 合 約 原 因 等 亦 會 有 用 。 問 42:我 決 定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時 , 我 的 外 傭 要 求 我 不 要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或 要 求 我 讓 她 或 僱 傭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處 。 我 應 同 意 這 樣 做 嗎 ? 答 42:你 不 應 同 意 這 樣 做 。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後 , 外 傭 只 可 在 香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兩 星 期 。 如 外 傭 在 逗 留 期 限 過 後 仍 未 離 開 本 港 , 即 觸 犯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罪 行 。 假 如 你 同 意 不 把 僱 傭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一 事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以 助 她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你 可 能 會 被 控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逾 期 逗 留 , 從 而 違 反 其 逗 留 條 件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罰 款 50,000 元 和 入 獄 兩 年 。 問 43:僱 主 可 否 在 外 傭 的 合 約 期 限 屆 滿 前 終 止 合 約 ?
答 43:僱 主 及 其 外 傭 雙 方 均 可 根 據 合 約 的 規 定 , 給 予 對 方 不 少 於 一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 在 合 約 屆 滿 前 終 止 合 約 。 假 如 僱 主 沒 有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及 僱 傭 合 約 的 規 定 支 付 終 止 合 約 時 的 各 項 法 定 權 益 及 款 項 予 其 外 傭 , 即 屬 違 法 。 問 44:僱 主 終 止 外 傭 的 合 約 時 , 應 如 何 計 算 年 假 給 外 傭 ? 答 44:當 外 傭 為 同 一 僱 主 工 作 滿 12 個 月 後 ,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 年 假 日 數 按 外 傭 的 受 僱 年 資 由 7 天 遞 增 至 1 4 天 。 當 僱 傭 合 約 終 止 時 , 外 傭 僱 主 須 向 外 傭 支 付 工 資 , 以 代 替 其 每 工 作 滿 1 2 個 月 可 享 有 但 未 發 放 的 年 假 。 此 外 , 在 每 一 個 假 期 年 ( 即 外 傭 開 始 受 僱 後 每 1 2 個 月 的 一 段 時 間 ) 內 , 如 外 傭 已 受 僱 滿 3 個 月 但 不 足 1 2 個 月 , 外 傭 可 享 有 按 比 例 的 年 假 薪 酬 。 問 45:僱 主 終 止 外 傭 的 合 約 時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須 支 付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答 45:若 外 傭 已 連 續 為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2 4 個 月 , 因 裁 員 理 由 而 遭 解 僱 或 不 獲 續 約 , 僱 主 須 支 付 遣 散 費 。 如 外 傭 已 連 續 為 僱 主 工 作 不 少 於 5 年 , 非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或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或 不 獲 續 約 , 僱 主 便 須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 惟 僱 主 無 須 要 同 時 支 付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問 46:如 何 計 算 外 傭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答 46: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兩 者 的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 月 薪 × 2 / 3 ) × 可 追 溯 的 服 務 年 資 * * 不 足 一 年 的 服 務 年 期 則 按 比 例 計 算 問 47:外 傭 僱 主 或 外 傭 如 何 就 僱 傭 合 約 或 《 僱 傭 條 例 》 的 事 宜 尋 求 意 見 或 協 助 ? 答 47: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設 有 諮 詢 服 務 , 幫 助 僱 主 及 外 傭 了 解 他 們 的 各 項 僱 傭 權 益 。 此 外 , 該 科 亦 提 供 免 費 調 停 服 務 , 以 解 決 就 《 僱 傭 條 例 》 或 僱 傭 合 約 引 起 的 申 索 聲 請 。 如 調 停 未 能 成 功 , 勞 工 處 會 應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 按 申 索 金 額 將 個 案 轉 介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或 勞 資 審 裁 處 審 理 。 另 外 , 僱 主 及 僱 員 均 可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網 頁 ( http://www.info.gov.hk/labour ) 及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 27171771 ) 獲 取 有 關 《 僱 傭 條 例 》 的 資 料 。 ****** 資料引自入境處 : http://www.immd.gov.hk/tc/faq/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term_of_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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