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 交 申 請 前 問 50:誰 可 使 用 新 安 排 ? 答 50:由 同 一 僱 主 作 保 證 人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的 傭 工 , 包 括 為 辦 理 續 約 及 完 成 現 有 合 約 剩 餘 期 間 而 遞 交 申 請 的 傭 工 , 可 使 用 新 安 排 。 問 51:為 何 要 推 行 新 程 序 ? 答 51:新 安 排 是 入 境 處 不 斷 致 力 重 整 業 務 流 程 以 簡 化 工 序 和 提 高 效 率 的 措 施 之 一 。 根 據 新 安 排 , 申 請 人 可 通 過 投 遞 或 郵 遞 方 式 或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本 處 辦 事 處 等 候 辦 理 申 請 。 一 般 來 說 , 申 請 人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只 需 在 領 取 簽 證 時 親 臨 辦 事 處 , 可 節 省 時 間 。 問 52:在 新 安 排 下 , 何 時 可 以 遞 交 申 請? 答 52:新 安 排 將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起 實 施 。 問 53:我 可 以 在 哪 裏 遞 交 申 請 ? 答 53:你 可 以 把 申 請 文 件 放 入 設 於 香 港 灣 仔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三 樓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的 投 遞 箱 或 把 申 請 文 件 郵 寄 至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 又 或 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頁 ( www.gov.hk/esapplication )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問 54:需 要 提 交 什 麼 證 明 文 件 ? 註 : * 如 屬 網 上 申 請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時 須 同 時 提 交 僱 傭 合 約 正 本 ( 或 已 辦 妥 公 證 手 續 的 合 約 , 視 乎 傭 工 所 屬 國 家 駐 香 港 特 區 領 事 館 的 要 求 ) , 以 供 查 閱 。 **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 無 須 遞 交 僱 主 的 經 濟 狀 況 及 住 址 證 明 [ 但 須 聲 明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入 息 不 少 於 港 幣 15,000 元 ( 以 聘 用 一 名 家 庭 傭 工 計 算 ) , 以 及 住 址 資 料 與 舊 合 約 所 提 供 的 相 同 ] 。 雖 然 如 此 , 若 情 況 需 要 , 入 境 處 可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證 明 文 件 。 問 55:新 安 排 有 什 麼 好 處 ? 答 55:採 用 了 新 安 排 , 申 請 人 無 須 親 身 前 來 本 處 的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表 和 在 辦 事 處 等 候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整 體 輪 候 時 間 將 會 縮 短 。 收 到 領 證 通 知 書 後 , 他 們 即 可 前 往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領 取 簽 證 。 問 56:遞 交 申 請 後 有 什 麼 手 續 ? 處 理 需 時 多 久 ? 答 56:在 新 安 排 下 , 申 請 一 般 會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處 理 程 序 , 並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領 證 通 知 書 。 申 請 人 在 接 獲 該 通 知 書 後 , 可 前 往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問 57:除 了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的 延 期 逗 留申 請 外 , 其 他 類 別 的 申 請 可 否 以 投 遞 、 郵 遞 或 網 上 方 式 遞 交 ? 答 57:新 安 排 不 適 用 於 其 他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申 請 , 例 如 轉 換 僱 主及 從 外 國 聘 用 僱 工 的 入 境 簽 證 申 請 。 這 些 申 請 須 經 現 行 途 徑 遞 交 。 新 安 排 亦 不 適 用 於 入 境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 問 58:我 可 否 查 核 申 請 進 度 ? 答 58:申 請 一 般 會 在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審 批 , 申 請 人 在 這 段 期 間 無 須 查 核 進 度 。 如 有 緊 急 查 詢 , 申 請 人 可 與 入 境 處 聯 絡 ( 電話 : 2824 6111 , 傳 真 : 2877 7711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 。 問 59:在 等 候 簽 發 僱 傭 工 作 簽 證 期 間 ,僱 主 可 否 要 求 傭 工 工 作 ? 答 59:如 果 傭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尚 未 屆 滿 , 可 繼 續 工 作 直 至 獲 發 新 的 僱 傭 工 作 簽 證 為 止 。 不 過 , 如 果 傭 工 的 逗 留 期 限 已 經 屆 滿 , 在 等 候 簽 發 僱 傭 簽 證 期 間 ,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傭 工 工 作 。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而 僱 主 亦 應 該 提 醒 傭 工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 問 60:在 何 時 及 哪 裏 領 取 簽 證 ? 答 60:在 收 到 領 證 通 知 書 後 , 應 繳 付 簽 證 費 用 , 請 帶 同 傭 工 的 旅 行 證 件 及 領 證 通 知 書 ( 及 授 權 書 , 如 適 用 ) 到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 至 於 在 網 上 遞 交 的 申 請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時 亦 應 提 交 僱 傭 合 約 正 本 ( 或 已 辦 妥 公 證 手 續 的 合 約 , 如 適 用 ), 以 供 查 閱 。 問 61:到 入 境 處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前, 是 否 需 要 預 約 ? 答 61:不 需 要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無 須 事 先 預 約 。 領 取 延 期 逗 留 標 籤 的 手 續 相 當 簡 單 , 包 括 : 繳 交 $160 延 期 費 , 然 後 領 取 即 時 打 印 的 標 籤 便 可 。 問 62:如 果 我 在 遞 交 申 請 後 為 了 某 種 原 因 改 變 主 意 , 不 想 延 長 外 傭 的 簽 證 有 效 期 , 應 該 怎 辦 ? 答 62:你 應 立 即 致 函 入 境 處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撤 回 申 請 , 說 明 撤 回 理 由 及 有 關 申 請 的 詳 情 , 例 如 遞 交 申 請 日 期 、 外 傭 / 僱 主 的 個 人 資 料 , 以 便 跟 進 。 撤 回 申 請 可 郵 寄 至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三 樓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或 傳 真 至 (852)3170 5696 。 ****** 資料引自入境處 : http://www.immd.gov.hk/tc/faq/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new_arrange_for_sub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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