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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作 為 僱 主 , 有 合 約 責 任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的 範 圍有 關 福 利 的 範 圍 載 列 於 相 關 的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和 通 函 。 有 關 文 件 的 規 定 屬 公 務 員 僱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的 一 部 份 。 一 般 而 言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除 須 支 付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規 定 的 住 院 費 及 假 牙 和 口 腔 裝 置 費 用 外 , 可 免 費 享 用 衛生署 或 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提 供 的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治 服 務 。 如 經 醫 管 局 / 生 署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有 關 藥 物 、 儀 器 及 服 務 是 因 病 人 病 情 所 需 而 開 處 , 而 該 項 目 是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或 醫 管 局 / 生 署 沒 有 供 應 的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可 向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列 明 , 下 述 人 士 可 以 享 有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 月 薪 公 務 員 及 他 們 的 家 屬註 ; - 因 公 受 傷 的 日 薪 人 員 ( 只 限 醫 療 診 治 ) ; - 領 取 退 休 金 或 年 積 金 的 居 港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他 們 的 居 港 家 屬註 ; - 殉 職 公 務 員 的 居 港 家 屬註 ; 以 及 - 在 職 期 間 或 退 休 後 身 故 公 務 員 的 居 港 家 屬註 ,而 這 些 家 屬 正 根 據 孤 寡 撫 恤 金 計 劃 或 尚 存 配 偶 及 子 女 撫 恤 金 計 劃 領 取 撫 恤 金 。 註 :就 有 關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的 條 文 而 言 , “ 家 屬 ” 一 詞 指 公 務 員 的 配 偶 及 未 滿 21 歲 的 未 婚 子 女 ( 包 括 父 母 已 離 婚 / 依 法 分 居 子 女 、 繼 子 女 、 領 養 子 女 及 非 婚 生 子 女 ) 。 如 果 子 女 是 19 或 20 歲 , 則 必 須 正 在 接 受 全 時 間 教 育 或 全 時 間 職 業 訓 練 , 或 由 於 身 體 衰 弱 或 精 神 欠 妥 而 倚 賴 有 關 人 員 供 養 。 醫療及牙科福利資格核證系統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到 指 定 機 構 求 診 時 , 只 需 通 知 指 定 機 構 的 櫃 枱 職 員 他 們 符 合 資 格 享 用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以 及 出 示 有 效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香 港 身 分 證 、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 以 供 查 核 , 有 關 櫃 枱 職 員 會 通 過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核 證 他 們 的 資 格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不 涵 蓋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到 指 定 機 構 求 診 時 , 須 出 示 有 效 的 通 用 表 格 第 181 號 ( 2008 年 修 訂 ) ( 適 用 於 在 職 公 務 員 及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 或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2008 年 修 訂 ) ( 適 用 於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 及 有 效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有 關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享 用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的 詳 細 行 政 安 排 ,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2008 號 。 合 資 格 人 士 只 會 在 通 過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或 通 用 表 格 第 181 號 ( 2008 年 修 訂 版 ) /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2008 年 修 訂 版 ) 確 定 其 資 格 後 , 才 獲 提 供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 醫 院 / 診 所 職 員 並 沒 有 責 任 向 未 能 確 定 其 資 格 的 人 士 提 供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 ( 醫 管 局 醫 院 的 急 症 室 設 有 特 別 安 排 , 詳 情 請 參 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2008 號 附 錄 2 的 第 4 及 5 段 )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核 證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 如 已 繳 付 所 需 費 用 , 即 使 其 後 證 明 符 合 資 格 或 隨 後 出 示 經 修 訂 的 通 用 表 格 第 181 號 , 一 般 都 不 會 獲 得 退 款 。 人 員 在 初 次 受 聘 時 , 有 責 任 盡 快 向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申 報 本 身 及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的 個 人 資 料 ;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 也 有 責 任 盡 快 申 報 , 以 供 部 門 更 新 部 門 及 / 或 中 央 薪 俸 相 關 資 料 庫 的 紀 錄 。 請 注 意 , 人 員 的 子 女 一 達 19 歲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會 自 動 剔 除 其 資 格 。 人 員 應 盡 快 更 新 有 關 其 19 或 20 歲 正 在 接 受 全 時 間 教 育 或 全 時 間 職 業 訓 練 子 女 的 資 料 。 如 果 人 員 的 個 人 資 料 有 變 而 沒 有 申 報 , 以 致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因 而 獲 得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 包 括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 該 員 須 支 付 有 關 人 士 應 繳 的 費 用 , 當 局 亦 可 向 該 人 員 追 討 多 付 的 醫 療 福 利 款 額 , 並 可 對 其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及 / 或 法 律 行 動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管 局 透 過 其 聯 網 內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及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和 一 般 巿 民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可 以 特 惠 住 院 費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 以 及 免 費 獲 得 急 症 室 服 務 。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一 覽 表 醫 管 局 透 過 其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為 一 般 巿 民 ,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提 供 一 般 門 診 服 務 。 公 眾 診 症 籌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到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求 診 時 , 只 要 尚 有 配 額 , 便 可 在 透 過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核 實 其 資 格 , 或 在 出 示 有 效 的 通 用 表 格 第 181 號 ( 2008 年 修 訂 ) 或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2008 年 修 訂 ) , 以 及 出 示 有 效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後 , 獲 得 免 費 診 療 服 務 。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向 求 診 者 派 發 診 症 籌 , 以 顯 示 就 診 的 次 序 和 時 間 。 現 職 公 務 員 優 先 籌 在 正 常 的 日 間 診 症 時 間 內 , 大 部 分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在 上 午 及 / 或 下 午 診 症 時 段 初 期 , 為 公 務 員 預 留 若 干 優 先 籌 。 向 公 務 員 提 供 優 先 診 療 服 務 的 安 排 , 旨 在 讓 公 務 員 在 健 康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 盡 快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 維 持 政 府 部 門 正 常 運 作 。 因 此 ,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公 務 員 /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 不 會 獲 派 發 優 先 籌 。 在 夜 診 時 間 , 以 及 星 期 日 與 公 眾 假 期 的 診 症 時 間 , 診 所 均 不 會 向 公 務 員 派 發 優 先 籌 。 醫 管 局 已 統 一 了 各 間 診 所 派 發 公 務 員 優 先 籌 的 特 定 時 間 。 早 上 派 發 時 段 由 上 午 九 時 至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 下 午 派 發 時 段 由 下 午 二 時 至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 在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和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之 後 尚 餘 的 優 先 籌 , 會 撥 給 巿 民 使 用 。 不 過 , 如 公 務 員 在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或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之 後 到 診 所 就 醫 , 而 已 派 發 給 公 務 員 的 優 先 籌 數 目 尚 未 超 逾 指 定 配 額 , 他 們 都 會 獲 得 診 治 。 選 定 診 所 亦 設 有 公 務 員 優 先 籌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 但 只 適 用 於 即 日 應 診 。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 即 夜 診 時 間 , 以 及 星 期 日 與 公 眾 假 期 的 診 症 時 間 , 均 不 設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 每 間 診 所 的 優 先 籌 數 目 各 有 不 同 , 而 且 會 因 應 當 日 的 具 體 情 況 作 出 調 整 。 公 務 員 可 向 診 所 登 記 處 或 致 電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一 般 查 詢 電 話 號 碼 , 查 詢 是 否 尚 有 公 務 員 優 先 籌 。 公 務 員 如 欲 得 知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優 先 籌 的 大 概 使 用 情 況 , 可 參 閱 附 表 。 由 於 診 所 的 優 先 籌 使 用 率 未 必 每 日 都 相 同 , 該 列 表 會 定 期 更 新 。 如 優 先 籌 已 全 部 派 發 , 公 務 員 仍 可 與 公 眾 人 士 一 樣 , 以 電 話 預 約 公 眾 診 症 籌 , 並 獲 得 免 費 診 療 服 務 。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一 如 公 眾 人 士 , 可 向 護 士 長 求 助 。 視 乎 求 診 者 的 病 情 , 護 士 長 可 能 會 安 排 更 早 的 診 治 或 護 理 服 務 。 診 所 候 診 室 設 有 護 士 長 辦 公 室 的 指 示 牌 。 當 診 症 籌 派 罊 後 , 收 費 處 不 能 擅 自 向 求 診 者 派 發 額 外 診 症 籌 。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一 覽 表 醫 管 局 透 過 其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 為 一 般 巿 民 ,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 所 有 專 科 門 診 的 診 症 均 需 預 約 。 持 有 公 立 或 私 家 診 所 醫 生 轉 介 信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前 往 醫 管 局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登 記 預 約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只 要 透 過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核 實 其 資 格 , 或 在 出 示 有 效 的 通 用 表 格 第 181 號 ( 2008 年 修 訂 ) 或 庫 務 署 表 格 第 447 號 ( 2008 年 修 訂 ) , 以 及 出 示 有 效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後 , 便 可 於 已 預 約 的 診 症 時 間 在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獲 得 免 費 診 療 服 務 。 不 過 , 醫 管 局 的 私 家 診 所 服 務 並 不 納 入 公 務 員 的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選 擇 醫 管 局 的 私 家 診 所 服 務 需 自 行 負 擔 有 關 的 醫 療 費 用 。 分 流 制 度 醫 管 局 引 入 了 電 腦 化 的 專 科 門 診 的 排 期 系 統 , 並 於 多 個 臨 牀 專 科 下 開 設 附 屬 專 科 。 在 這 個 制 度 下 , 病 人 ( 包 括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和 一 般 巿 民 ) 會 由 適 當 的 臨 牀 專 科 或 附 屬 專 科 的 特 設 小 組 作 出 分 流 及 跟 進 。 大 部 份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新 症 會 由 每 個 臨 牀 專 科 的 一 般 診 所 作 初 步 評 估 , 亦 有 些 病 人 會 因 應 既 定 的 臨 牀 指 引 被 直 接 轉 介 至 附 屬 專 科 診 所 。 需 要 附 屬 專 科 服 務 的 病 人 隨 後 會 與 一 般 巿 民 一 樣 , 獲 得 附 屬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診 症 時 間 。 根 據 醫 管 局 資 料 , 被 列 為 緊 急 及 半 緊 急 的 個 案 輪 候 時 間 的 中 位 數 分 別 為 兩 星 期 及 八 星 期 。 專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設 的 服 務 除 了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和 一 般 巿 民 提 供 的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 以 下 的 服 務 專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使 用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L 座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L 座 提 供 八 類 一 般 專 科 服 務 , 包 括 家 庭 醫 學 科 、 婦 科 、 內 科 、 神 經 外 科 、 產 科 、 矯 形 及 創 傷 科 、 兒 科 及 外 科 , 專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使 用 。 已 獲 公 立 或 私 家 診 所 醫 生 轉 介 信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聯 絡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L 座 ( 電 話 : 2958 6123 ) 。 新 症 個 案 會 因 應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臨 情 況 作 出 分 流 。 如 屬 緊 急 及 半 緊 急 或 需 附 屬 專 科 服 務 的 個 案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會 被 轉 介 至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相 關 專 科 ( 或 附 屬 專 科 的 門 診 診 所 ) , 與 一 般 巿 民 一 同 排 期 就 診 。 其 餘 的 病 人 ( 即 沒 有 被 轉 介 至 其 他 專 科 診 所 , 而 L 座 有 提 供 所 需 的 一 般 專 科 服 務 ) 會 被 安 排 於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L 座 排 期 就 診 。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9H 專 科 診 所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的 9H 專 科 診 所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 專 門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 該 專 科 診 所 提 供 七 類 專 科 的 一 般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耳 鼻 喉 科 、 家 庭 醫 學 科 、 婦 科 、 內 科 、 矯 形 及 創 傷 外 科 、 兒 科 及 青 少 年 科 、 及 外 科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已 在 醫 管 局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預 約 首 次 服 務 ( 瑪 麗 醫 院 的 星 期 六 專 科 診 所 除 外 ) , 可 聯 絡 9H 專 科 診 所 ( 電 話 : 2632 4154 ) , 查 詢 能 否 在 相 關 專 科 安 排 較 早 的 預 約 日 期 。 如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接 納 9H 專 科 診 所 的 預 約 日 期 , 該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個 案 便 會 由 9H 專 科 診 所 跟 進 , 直 至 原 先 的 專 科 門 診 預 約 日 期 為 止 。 相 關 的 行 政 細 節 載 於 詳 細 說 明 , 有 關 服 務 的 概 要 已 載 列 於 單 張 中 。 瑪 麗 醫 院 星 期 六 專 科 診 所 瑪 麗 醫 院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 在 星 期 六 早 上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四 類 一 般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 包 括 婦 科 、 內 科 、 矯 形 及 創 傷 外 科 、 及 外 科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已 在 醫 管 局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的 9H 專 科 診 所 除 外 ) 預 約 首 次 一 般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 可 聯 絡 瑪 麗 醫 院 星 期 六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 電 話 : 2872 0155 ) , 查 詢 能 否 在 相 關 專 科 安 排 較 早 的 預 約 日 期 。 如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接 納 瑪 麗 醫 院 星 期 六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預 約 日 期 , 該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個 案 便 會 由 瑪 麗 醫 院 星 期 六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跟 進 , 直 至 原 先 的 專 科 門 診 預 約 日 期 為 止 。 相 關 的 行 政 細 節 載 於 詳 細 說 明 , 有 關 服 務 的 概 要 已 載 列 於 單 張 中 。 加 強 診 斷 服 務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新 設 的 G 座 造 影 中 心 ,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三 日 啓 用 。 除 了 由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提 供 的 診 斷 服 務 外 , 該 造 影 中 心 亦 提 供 一 般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和 超 聲 波 掃 描 服 務 , 專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使 用 。 已 在 就 診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預 約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 超 聲 波 掃 描 服 務 及 不 須 入 住 醫 院 接 受 所 需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在 九 龍 中 聯 網 醫 院 門 診 就 診 而 有 需 要 接 受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 磁 力 共 振 掃 描 / 超 聲 波 掃 描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會 直 接 為 他 們 在 G 座 造 影 中 心 預 約 ) , 可 聯 絡 G 座 造 影 中 心 ( 電 話 : 2958 5711 ) , 查 詢 能 否 在 該 中 心 預 約 更 早 的 診 斷 服 務 。 有 關 安 排 的 詳 情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參 閱 詳 細 說 明 。 有 關 服 務 的 概 要 已 載 列 於 單 張 內 。 本 局 並 會 定 期 更 新 有 關 造 影 中 心 提 供 的 各 項 掃 描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 以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參 考 。 急 症 室 服 務 醫 管 局 轄 下 有 16 間 公 立 醫 院 提 供 急 症 室 服 務 。 急 症 室 為 需 要 緊 急 服 務 的 病 人 提 供 診 症 及 治 療 。 病 人 的 情 況 如 不 危 急 , 應 向 公 立 或 私 家 診 所 求 醫 。 為 了 確 保 有 緊 急 需 要 的 巿 民 前 往 急 症 室 診 治 時 , 獲 得 及 時 的 急 症 服 務 , 所 有 急 症 室 已 實 行 病 人 分 流 制 度 。 病 人 登 記 求 診 時 , 分 流 護 士 會 根 據 病 人 需 要 危 殆 、 危 急 、 緊 急 、 次 緊 急 及 非 緊 急 治 療 而 予 以 分 類 。 病 人 獲 診 治 的 優 先 次 序 , 是 視 乎 病 人 的 病 況 而 不 是 根 據 登 記 的 時 間 。 住 院 服 務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以 特 惠 住 院 費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 視 乎 所 需 病 的 供 應 以 及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根 據 病 人 臨 情 況 的 建 議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申 請 入 住 私 家 / 特 別 病 。 非 居 港 的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妻 子 在 香 港 享 用 產 科 服 務 的 安 排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開 始 , 內 地 孕 婦 如 已 懷 孕 七 個 月 或 以 上 , 必 須 於 入 境 管 制 站 出 示 由 醫 管 局 醫 院 或 私 家 醫 院 發 出 的 預 約 確 認 書 , 證 明 已 獲 得 香 港 醫 院 的 產 前 檢 查 及 分 娩 的 預 約 。 若 未 能 出 示 確 認 書 , 她 們 可 能 會 被 拒 絶 入 境 及 可 能 被 遣 返 。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合 資 格 家 屬 ( 包 括 妻 子 ) , 即 使 一 般 非 居 港 及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 均 可 享 有 香 港 的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 由 於 醫 管 局 已 實 施 上 述 措 施 ,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妻 子 如 果 沒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但 需 使 用 醫 管 局 的 產 科 服 務 , 必 須 :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每 間 醫 院 都 有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 他 們 的 職 務 包 括 解 答 查 詢 , 以 及 接 受 病 人 及 其 親 人 對 醫 院 服 務 的 意 見 , 並 確 保 對 醫 院 服 務 的 投 訴 能 迅 速 獲 得 處 理 。 由 衛生 署 提 供 的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衞 生 署 負 責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公 務 員 診 所 及 牙 科 診 所 服 務 , 並 處 理 他 們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的 申 請 。 1. 公 務 員 診 所 服 務 衞 生 署 轄 下 設 有 4 間 公 務 員 診 所 , 2 間 位 於 香 港 島 , 九 龍 及 新 界 各 設 有 1 間 。 公 務 員 診 所 可 供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作 即 日 約 期 , 預 早 約 期 及 覆 診 約 期 。 他 們 從 星 期 一 至 五 早 上 八 時 開 始 接 受 電 話 預 約 。 2. 牙 科 服 務 衞 生 署 轄 下 設 有 超 過 30 間 牙 科 診 所 ,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提 供 牙 科 服 務 。 有 多 間 牙 科 診 所 提 供 延 長 服 務 時 間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聯 絡 所 屬 牙 科 診 所 查 詢 詳 情 , 並 在 延 長 服 務 時 間 求 診 前 先 行 預 約 。 自 一 九 八 四 年 三 月 開 始 , 當 牙 齒 療 程 完 成 後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不 會 被 安 排 固 定 的 覆 診 日 期 作 定 期 檢 查 。 反 之 , 病 人 的 覆 診 咭 會 被 寫 上 月 份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需 於 該 月 份 內 自 己 致 電 牙 科 診 所 預 約 覆 診 日 期 。 病 人 如 未 能 於 該 月 份 聯 絡 牙 科 診 所 , 或 於 其 後 聯 絡 診 所 , 診 所 只 會 根 據 當 時 的 輪 候 情 況 編 排 覆 診 日 期 。 不 過 , 如 病 人 預 先 知 道 未 能 於 指 定 月 份 預 約 覆 診 , 可 預 先 通 知 診 所 另 作 安 排 。 每 間 診 所 於 不 同 時 間 有 不 同 的 覆 診 排 期 輪 候 情 況 。 病 人 如 欲 轉 往 輪 候 時 間 較 短 的 診 所 , 可 聯 絡 他 們 原 先 的 牙 科 診 所 , 以 取 得 詳 情 。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安 排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雖 然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已 相 當 全 面 , 但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 有 時 是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或 沒 有 供 應 的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醫 管 局 選 購 所 需 項 目 , 或 從 外 間 選 購 所 需 項 目 ( 只 在 醫 管 局 沒 有 供 應 所 需 藥 物 ╱ 儀 器 ╱ 服 務 時 ) , 然 後 就 指 定 項 目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或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 發 還 醫 療 費 用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摘 要 和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如 下 :
至 於 發 還 醫 療 儀 器 費 用 方 面 , 現 行 的 政 策 是 除 非 經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證 明 , 須 購 置 某 指 定 型 號 或 較 精 密 型 號 的 儀 器 , 否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基 本 型 號 的 費 用 。 就 持 續 正 氣 壓 機 而 言 , 請 參 閱 有 關 發 還 費 用 安 排 ( 包 括 基 本 型 號 的 發 還 款 項 上 限 ) 的 詳 細 說 明 。
如 衞 生 署 主 診 醫 生 因 醫 療 需 要 為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開 處 屬 必 需 的 藥 物 , 而 就 診 的 衞 生 署 診 所 藥 房 沒 有 供 應 該 藥 物 , 發 還 費 用 計 劃 同 樣 適 用 , 有 關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衞 生 署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藥 物 的 費 用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 申 請 表 格 B 適 用 。 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如 主 診 醫 生 基 於 醫 療 需 要 為 病 人 開 處 的 藥 物 是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 而 且 是 醫 管 局 須 收 費 的 ( 生 活 方 式 藥 物 除 外 ) ,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A 申 請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向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出 示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的 藥 物 處 方 , 以 領 取 發 票 。 住 院 病 人 的 發 票 會 由 病 房 職 員 提 供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A 連 同 藥 房 發 票 , 送 交 就 診 機 構 的 繳 費 處 。 繳 費 處 核 實 病 人 的 公 務 員 醫 療 福 利 資 格 後 , 會 向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發 出 收 據 , 以 便 他 們 向 病 房 / 藥 房 領 取 處 方 藥 物 時 出 示 收 據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無 須 支 付 任 何 款 項 。 請 注 意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將 不 會 獲 發 票 作 存 照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同 一 醫 院 於 同 一 段 留 院 期 間 , 只 須 提 交 一 次 申 請 。 使 用 門 診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 包 括 已 出 院 的 病 人 , 則 需 在 每 次 獲 處 方 時 重 新 遞 交 申 請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求 診 時 , 務 請 帶 備 由 公 務 員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表 格 A ,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 醫 管 局 各 個 機 構 的 藥 物 存 量 各 有 不 同 。 如 由 醫 管 局 主 診 醫 生 所 開 處 的 藥 物 在 就 診 的 醫 療 機 構 的 藥 房 有 供 應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則 必 須 在 該 藥 房 領 取 藥 物 。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在 外 間 藥 房 購 買 該 處 方 藥 物 , 將 不 會 獲 生 署 安 排 發 還 費 用 。 關 於 就 診 醫 管 局 機 構 的 藥 房 供 應 的 藥 物 , 申 請 由 衞 生 署 直 接 付 款 的 步 驟 概 要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參 閱 流 程 圖 。 另 外 , 亦 請 留 意 使 用 表 格 A申 請 直 接 付 款 的 重 點 。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除 外 ) 申 請 表 格 B 應 用 作 申 請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從 以 下 連 結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 表 格 A : 申 請 直 接 支 付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醫 療 費 用 (PDF格 式 ) 表 格 B : 申 請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藥 物 的 費 用 除 外 ) (PDF格 式 ) 公 務 員 可 向 所 屬 的 局 / 部 門 的 行 政 組 索 取 表 格 。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致 電 2810 3850 或 透 過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另 外 , 醫 管 局 轄 下 主 要 醫 院 的 繳 費 處 亦 備 有 少 量 申 請 表 。 有 關 審 核 申 請 事 宜 及 相 關 付 款 和 會 計 安 排 的 查 詢 , 可 與 生 署 財 務 及 物 料 供 應 部 醫 療 款 項 發 還 組 聯 絡 ( 電 話 : 3107 3415 或 3107 3417; 或 透 過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公 私 營 合 作 先 導 計 劃 -「 耀 眼 行 動 」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 發 還 自 付 額醫 管 局 已 推 出 公 私 營 合 作 先 導 計 劃 –「 耀 眼 行 動 」 白 內 障 手 術 計 劃 。 醫 管 局 白 內 障 手 術 中 央 輪 候 名 單 上 輪 候 時 間 最 長 , 而 又 適 合 接 受 局 部 麻 醉 白 內 障 手 術 的 病 人 , 會 獲 邀 參 與 這 項 屬 自 願 參 與 性 質 的 計 劃 。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 病 人 可 以 選 擇 由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進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如 符 合 選 取 準 則 , 也 會 一 如 其 他 公 眾 病 人 , 獲 醫 管 局 邀 請 參 與 計 劃 。 如 果 他 們 同 意 參 與 此 項 先 導 計 劃 , 須 向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繳 交 不 超 過 8,000元 的 自 付 額 , 而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則 會 獲 醫 管 局 提 供 5,000元 的 定 額 資 助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生 署 署 長 申 請 發 還 自 付 額 。 先 導 計 劃 詳 情 ( 包 括 參 與 計 劃 的 私 家 眼 科 醫 生 名 單 ) 載 於 醫 管 局 網 站 。 有 關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發 還 自 付 額 的 安 排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請 參 閱 詳 細 說 明 。 查 詢 請 按 此 參 閱 一 些 常 見 的 問 題 。 現 職 公 務 員 如 對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先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疑 問 , 可 聯 絡 行 政 主 任 ( 服 務 條 件 ) 1 ( 電 話 : 2810 3079 ) 或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服 務 條 件 ) 1 ( 電 話 :2810 3082 ) 聯 絡 。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退 休 公 務 員 服 務 組 ( 電 話 :2810 3850 ) 或 庫 務 署 退 休 金 諮 詢 處 ( 電 話 : 2829 5113 或 2829 5114 ) 。 公 務 員 及 政 府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自 願 參 與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1996 年 開 始 推 行 公 務 員 自 願 參 與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 在 公 務 員 及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現 有 的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以 外 , 輔 以 一 項 自 願 性 參 與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 讓 公 務 員 可 以 選 擇 為 自 己 及 家 人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 參 加 計 劃 與 否 , 完 全 視 乎 個 人 意 願 。 就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而 言 , 他 們 享 用 政 府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的 資 格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 由 2002年 10月 起 , 政 府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及 其 家 屬 亦 可 參 加 該 計 劃 。 所 有 參 加 計 劃 的 人 員 及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必 須 全 數 支 付 保 費 。 公 務 員 及 政 府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自 願 參 與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職 方 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職 方 的 代 表 , 在 2013年 挑 選 了 以 下 八 間 公 司 承 辦 計 劃 , 為 期 一 年 , 由 2013年 7月 1日 起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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