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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公布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 將向合資格的男性政府僱員1 提供侍產假,包括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及擔任非公務員合約制2 以外非公務員崗位的人員。《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 2 96 條及本通告載列侍產假的管理安排。
侍產假 2. 一般而言, 侍產假指在職父親或準父親於嬰兒出生前後期間放取的假期。侍產假是一項家庭友善措施, 目的是讓在職的父親或準父親有空照顧初生嬰兒及分娩前後的妻子。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一至一二年《施政報告》中宣布, 政府會帶頭推動這項家庭友善措施。經考慮本地及海外的一些做法, 並按照力求在侍產假帶來的好處及政府審慎運用公帑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的基本原則, 政府決定讓合資格的政府僱員每次在其婚生子女出生時, 均可享全薪侍產假。(至於與非婚生子女有關的侍產假, 請參閱下文第1 7 至19 段。)有關資格準則、安排及申請手續詳情載於下文各段。 一般安排 3. 以下侍產假安排(有關《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載的假期計算除外,詳見下文第6 段)適用於所有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及擔任非公務員合約制以外非公務員崗位的人員。 侍產假的服務年資要求 4. 全職政府僱員如果在緊接其妻子的預產日期或實際分娩日期( 以較後日期為準)前已連續服務達40 個星期, 則有資格享有侍產假。就批給侍產假而言,“ 全職” 是指按《僱傭條例》(第57 章)所界定的“ 連續性合約” 受僱, 即有關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為免生疑問, 凡以“ 兼職” 性質受僱的僱員, 只要工作時數和服務期均符合上述服務年資要求者, 亦有資格享有侍產假, 其僱傭協議另有說明者除外3。 5. 連續服務不足40 個星期的人員沒有資格享有侍產假。不過, 除有充分的運作考慮, 否則部門可批准有關員工以侍產為理由放取例假(或預支假期/ 放取無薪假期)。 侍產假的日數 6. 合資格人員在每次子女出生時, 最高可獲批五個工作天的全薪侍產假。侍產假的計算方法與例假相同, 亦會按現行放取例假的規則/原則處理。倘若侍產假與其他類別的假期一同放取, 以致連續休假缺勤(放取一種或以上類別的假期, 當中包括侍產假)超過12 天, 則《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 1 54 (5 )、1 16 4( 3) 或11 74 (3 )條載述的既定規則(即任何介於休假天之間及緊接休假天的星期六須作假期計算), 將會適用。 放取侍產假的時間 7. 合資格人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四個星期至嬰兒實際出生日期後八個星期的期間內放取侍產假。任何於上述時間內沒有放取的侍產假, 都不可保留至日後另一名子女出生時放取。 8. 合資格人員須在現行合約期/ 僱用期完結日期之前放取侍產假。任何沒有放取的侍產假均不會折算為現金。 放取侍產假的模式 9. 合資格人員可一次過或以半天( 放取侍產假的最小單位)為單位放取侍產假。對於受到局/ 部門特別制定的假期安排所規範的人員,有關管理層可指定放取侍產假的模式, 以期在運作考慮及個別人員的需要之間求取平衡。有關的管理層應不時檢討該等行政安排。 可享侍產假次數及子女出生地點不設限制 10. 就審批侍產假而言, 可享有侍產假的次數及子女出生地點, 均不設限制。 11. 倘若不幸出現非活產的情況, 但獲醫生發出醫生證明書確證分娩, 則合資格人員可能獲批侍產假。在其他沒有分娩的情況下( 例如流產), 侍產假並不適用。不過, 相關的局/ 部門在有關人員提出申請時,應以體恤的態度考慮批准該員放取例假(或預支假期/ 放取無薪假期), 以便照顧其妻子。 除非有凌駕性的運作考慮, 否則應批准放取侍產假 12. 除非有凌駕性的運作考慮, 否則局/ 部門一般而言應批准合資格人員的侍產假申請。在拒絕侍產假申請前, 批核人員必須先取得首長級人員(職級應最少較批核人員高一級,但如批核人員是部門首長則屬例外)的同意。如基於凌駕性運作考慮而拒絕申請, 相關的局/ 部門應確保申請人仍可在上文第7 及8 段所述的訂明期間內, 放取全部五天侍產假。 證明文件 13. 侍產假申請人有責任就其申請提交證明文件, 以證明其與新生嬰兒母親的關係(例如就婚生嬰兒提供結婚證書副本)以及其與嬰兒的關係(例如出生證明書副本)。批核人員可視乎需要要求申請人出示相關文件的正本。如相關文件未能備妥(例如出生證明書副本只能在嬰兒出生後不久才備妥, 但所申請放取的侍產假是在嬰兒預計出生日期之前的四個星期內或緊接嬰兒出生後的數天),則可“ 臨時” 准予放取侍產假, 待文件提交後才作實。倘若申請人未能在嬰兒出生後十個星期內( 或批核人員因應申請人提供的理據而延長的期間內) 提交令批核人員信納的相關證明文件, 則侍產假的臨時批准會被撤銷。如侍產假被撤銷,申請人須以其已賺取的假期(或預支/ 無薪假期,視乎情況而定)事後抵銷缺勤的日子。 申請侍產假 婚生嬰兒 14. 關於婚生嬰兒的侍產假的批核當局載於《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 2 96 (1 ) 條。各局/ 部門的首長可授權合適人員代其批核侍產假申請。他們可視乎情況, 採用現行有關例假的安排, 又或特別就侍產假訂定安排。 15. 為方便人力策劃, 如合資格人員計劃申請侍產假, 應在婚生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八個星期通知其批核人員。如申請人計劃申請侍產假, 但因特殊情況而無法給予上述通知, 亦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 盡早把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實際出生日期通知批核人員。 16. 合資格人員擬就婚生嬰兒申請侍產假, 應使用載於附件A1 的申請表。申請人應盡量及早遞交申請。有關申請程序的具體指引載於附件A 2 。 非婚生嬰兒 1 7 . 關於非婚生嬰兒的侍產假申請個案的批核當局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任何與非婚生嬰兒出生相關的首次侍產假申請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後, 有關員工所屬局/ 部門首長即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授權, 就同一宗非婚生嬰兒出生的其餘侍產假申請(如有的話), 作出考慮和決定, 以及批核更改已批准放取的侍產假日期。 18. 上文第4 至13 段的一般安排亦適用於非婚生嬰兒的侍產假( 除了由於有關嬰兒/ 待產嬰兒的母親/ 準母親並非合資格人員的妻子而須作出的相應修改)。當局會就非婚生嬰兒的侍產假申請, 視乎所有有關因素按個別情況考慮。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申請人是否嬰兒的父親; (b) 申請人與嬰兒母親的關係是否穩定和長久,例如在雙方承諾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互相支持、財政安排等方面; 以及 (c) 申請人曾否在照顧嬰兒方面履行財政或其他責任。 19. 合資格人員擬就非婚生嬰兒申請侍產假, 須遵守上文第15 段的規定, 盡量及早遞交申請。申請人應使用載於附件B1 的申請表, 並參閱載於附件B2 有關就非婚生嬰兒申請侍產假的具體指引。就某宗非婚生嬰兒出生首次申請侍產假的人員, 應經所屬局或部門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交首次申請, 並同時提供資料及/ 或文件, 證明他與初生/待產嬰兒母親/ 準母親的關係, 以及他與新生/ 待產嬰兒的關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決定會經申請人所屬局或部門傳達。當個案的第一次申請已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 申請人應就同一非婚生嬰兒個案的其餘侍產假申請(如有的話)或更改已批准侍產假日期的申請, 向所屬局/ 部門首長提交, 以作處理及作出決定。 實施 20. 本通告所述安排將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合資格人員倘有子女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為上述生效日期或之後, 可申請侍產假。 http://ref.ccgo.hksarg/csbc/tc/c201205c.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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