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34:我 最 近 買 了 新 車 , 可 否 吩 咐 外 傭 執 行 駕 駛 職 務 ?
答 34: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 外 傭 從 事 的 家 務 工 作 並 不 包 括 駕 駛 車 輛 。 此 外 , 發 給 外 傭 到 香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簽 證 亦 訂 明 外 傭 不 得 從 事 駕 駛 工 作 , 作 為 逗 留 條 件 之 一 。 針 對 部 分 僱 主 的 真 正 需 要 , 我 們 訂 立 了 特 別 安 排 , 容 許 外 傭 擔 任 家 務 工 作 所 附 帶 或 產 生 的 駕 駛 工 作 。 僱 主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 讓 外 傭 擔 任 有 關 的 駕 駛 工 作 。 問 35:我 的 外 傭 已 獲 特 別 許 可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 他 / 她 可 否 每 天 開 車 接 送 我 上 下 班 ? 答 35:不 可 以 。 外 傭 獲 得 特 別 許 可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 是 基 於 駕 駛 工 作 是 因 五 項 概 括 性 的 家 務 所 附 帶 或 產 生 的 , 此 即 家 居 雜 務 、 烹 調 、 照 顧 嬰 兒 、 照 料 兒 童 和 照 顧 家 中 長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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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8:我 更 改 了 住 址 , 需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供 證 明 嗎 ?
答 38:若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上 的 地 址 有 所 更 改 , 須 填 妥 表 格 "經 修 訂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ID407G ) , 以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有 關 的 新 地 址 。 如 新 地 址 屬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的 屋 苑 , 僱 主 須 出 示 有 關 機 構 批 准 外 傭 在 該 單 位 居 住 的 同 意 書 , 以 及 租 約 副 本 。 問 39:我 即 將 遷 往 新 居 , 由 於 裝 修 工 程 需 時 兩 個 月 , 我 的 一 家 會 到 酒 店 暫 住 。 我 可 否 安 排 外 傭 與 本 人 父 母 同 住 ? 答 39: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3 條 , 外 傭 必 須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要 求 外 傭 外 宿 的 申 請 均 不 獲 批 准 。 如 有 特 別 情 況 , 入 境 處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處 理 。 有 關 更 改 地 址 問 題 , 請 參 閱 " 答 38 " 。 問 41:假 如 我 和 外 傭 的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 我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嗎 ?
答 41:你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407 ) 第 1 2 條 訂 明 , 假 如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 僱 主 和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內 ,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交 書 面 通 知 , 亦 須 將 對 方 作 出 的 關 於 終 止 合 約 的 書 面 確 認 的 副 本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在 書 面 通 知 上 必 需 載 明 確 實 的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 其 他 資 料 如 終 止 合 約 原 因 等 亦 會 有 用 。 問 42:我 決 定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時 , 我 的 外 傭 要 求 我 不 要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或 要 求 我 讓 她 或 僱 傭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處 。 我 應 同 意 這 樣 做 嗎 ? 答 42:你 不 應 同 意 這 樣 做 。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後 , 外 傭 只 可 在 香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兩 星 期 。 如 外 傭 在 逗 留 期 限 過 後 仍 未 離 開 本 港 , 即 觸 犯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罪 行 。 假 如 你 同 意 不 把 僱 傭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一 事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以 助 她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你 可 能 會 被 控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逾 期 逗 留 , 從 而 違 反 其 逗 留 條 件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罰 款 50,000 元 和 入 獄 兩 年 。 問 48:於 2013 年 8 月 1 日 , 即 豁 免 徵 收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徵 款 ) 期 屆 滿 後 , 僱 主 是 否 需 要 為 新 聘 請 的 外 傭 繳 交 徵 款 ?
答 48:僱 主 因 聘 用 外 傭 而 須 繳 交 徵 款 的 規 定 , 已 於 2013 年 8 月 1 日 豁 免 徵 款 期 屆 滿 後 正 式 取 消 。 然 而 , 若 尚 有 徵 款 未 付 , 僱 主 仍 須 立 即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清 付 欠 款 。 僱 主 如 欠 繳 徵 款 , 入 境 處 會 把 這 項 不 良 紀 錄 列 為 考 慮 因 素 , 該 僱 主 或 會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被 視 為 不 合 資 格 從 外 地 聘 用 傭 工 。 問 49:於 豁 免 徵 款 期 之 前 已 繳 交 但 尚 未 使 用 的 徵 款 餘 額 會 否 退 還 ? 答 49: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所 有 已 繳 交 的 徵 款 均 不 會 退 還 。 遞 交 申 請 前
問 50:誰 可 使 用 新 安 排 ? 答 50:由 同 一 僱 主 作 保 證 人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的 傭 工 , 包 括 為 辦 理 續 約 及 完 成 現 有 合 約 剩 餘 期 間 而 遞 交 申 請 的 傭 工 , 可 使 用 新 安 排 。 問 51:為 何 要 推 行 新 程 序 ? 答 51:新 安 排 是 入 境 處 不 斷 致 力 重 整 業 務 流 程 以 簡 化 工 序 和 提 高 效 率 的 措 施 之 一 。 根 據 新 安 排 , 申 請 人 可 通 過 投 遞 或 郵 遞 方 式 或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申 請 人 無 須 在 本 處 辦 事 處 等 候 辦 理 申 請 。 一 般 來 說 , 申 請 人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只 需 在 領 取 簽 證 時 親 臨 辦 事 處 , 可 節 省 時 間 。 問 52:在 新 安 排 下 , 何 時 可 以 遞 交 申 請? 答 52:新 安 排 將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 起 實 施 。 問 53:我 可 以 在 哪 裏 遞 交 申 請 ? 答 53:你 可 以 把 申 請 文 件 放 入 設 於 香 港 灣 仔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三 樓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的 投 遞 箱 或 把 申 請 文 件 郵 寄 至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 又 或 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頁 ( www.gov.hk/esapplication )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 問 54:需 要 提 交 什 麼 證 明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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